向用工单位辞职 未告知派遣单位违约吗?

作者(来源): 

案例精选

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20, 十一月 11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编辑同志:

  我被劳动派遣单位派遣到一家公司任职后,因另有发展,我曾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可在我离职后,劳动派遣单位于近日以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我赔偿2万元培训费及其已支付给公司的1万元违约金。

  请问: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已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我已经按此办理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读者:郭丽芙

 

郭丽芙读者:

  你应当向劳动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你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有相应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通知的对象,只能是“用人单位”,可本案的用人单位是劳动派遣单位而非公司。因为本法第五十八条还指出:“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因此,与你具有劳动关系的是劳动派遣单位,公司不过是“用工单位”,你向公司提交辞呈,不等于向劳动派遣单位提交辞职信。对于劳动派遣单位来说,同样属于不辞而别。

  另一方面,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进一步指出:“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劳动派遣单位已经为你支付培训费,由于你的离职构成违约,就应当向劳动派遣单位支付违约金。

 

颜东岳 法官

     (来源: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