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时间假“折现”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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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20, 十二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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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龚于2019610日入职上海YR毛衣公司担任CFO,签订期限自2019610日至202269日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自2019610日至2019129日。2019122日,公司以小龚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小龚却提出支付未休假工资的问题。原来在入职之前的20181218日,小龚分娩产下一女。小龚认为,公司《员工手册》第五章第6条有关于“哺乳时间假”的规定:“产后到婴儿一周岁期间,女性员工可享受每班1小时哺乳时间假。”但小龚自入职以来,从未享受过这个假期,故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假工资。双方未能就这个问题达成一致,最终对簿公堂。小龚的这个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呢?笔者借本文来为广大读者朋友们做一个简单介绍。

   一、哺乳期妇女可享受哺乳时间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这也就意味着,哺乳期妇女确实在婴儿一周岁内的哺乳期内可以享受哺乳时间假。虽然规定的原文是每天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每次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但为了管理和女职工生活方便,一般用人单位也较多地安排每天减少一小时的劳动时间。

  同时,该规定中也明确:“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二、未休的哺乳时间假折算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我们通常熟悉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可以通过支付补偿工资来处理,那么“哺乳时间假”是否同样可以呢?答案是否定的,并非所有的应休未休假期都可以通过工资来补偿。虽然哺乳期女职工可以享受哺乳时间假,但其“折现”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本文前述案例中,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女职工的要求。法院认为,公司员工手册虽规定女性员工产后到婴儿一周岁期间可享受每班1小时哺乳假,但该哺乳时间系为更好地保障生育女职工的休息权,而并非给予劳动者获得薪资补偿的福利。且现行的法律规定中,也没有规定此项福利可折算工资,故小龚要求公司支付相应折算工资,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劳动报    张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