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自行跳槽 构成违约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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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20, 十二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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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月,新疆乌鲁木齐某文化传媒公司与刚刚大学毕业的高丽(化名)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公司为高丽提供直播间账号与后台,高丽通过视频直播的方式向观众展示自己唱歌、主持、表演等方面的才艺,以观众在观看视频时刷出充值礼物获取收益。

20191月,双方因合作事宜发生矛盾未能得以协调,高丽便自行离开。同月,传媒公司发现高丽私自利用非其指定的直播间账号进行视频直播,严重违反协议约定。随后,传媒公司将高丽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合作协议,高丽赔偿其50万元违约金及5000元培训费。

庭审中,高丽辩称其与传媒公司是劳动关系,传媒公司给她发工资只发到201810月,未按约定发放劳动报酬是她离开传媒公司的原因。而传媒公司则称付给高丽的是分成款,因10月后高丽未在原账号及直播平台上直播,因此不存在分成。

法院认为,协议载明双方关系为“合作”,相关权利义务条款中,也仅约定相关合作事项,并无其他应遵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或者劳动规章制度的约定。高丽认为各月工资数额差距较大,此后长时间停播也未受传媒公司考勤制度的制约,这种分配方式显然与基于劳动关系而领取薪酬不同。此外,协议约定“合作期间内,由甲方代为收取和管理双方合作经营所获取的收益,按月结算和分配”,并未约定固定薪酬,因此双方应为合作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20199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协议,高丽支付传媒公司培训费用5000元,并支付传媒公司违约金30万元。

高丽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作为网络主播,高丽在明知违反协议的情况下,单方中止协议的履行,并到第三方平台直播,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传媒公司就其受到的损失未提交相应证据,最终法院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为30万元。

 

来源: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古雪丽 尚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