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谁应为工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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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21, 一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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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仇某于201876日至A公司工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A公司将仇某派遣至B公司从事运维工作。A公司与B公司协议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A公司实际未为仇某缴纳社会保险。20181116日,仇某因工作原因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各方因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发生争议,仇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与B公司连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等。仲裁裁决后,仇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仇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仇某接受A公司派遣至B公司提供劳动,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A公司与B公司应就仇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用工单位,再由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等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因其高灵活、低成本等特点,已成为一种被广为接受的用工方式。但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同工不同酬、责任分担不清等,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人民法院对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一般会作如下区分: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以下义务:(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同时还规定了连带赔偿责任,即在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当劳动者的诉请涉及到二倍工资、出具解除证明、转移社保及档案的,一般是劳务派遣单位单独承担责任;而涉及到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工资、违法退回劳动者、工作场所内发生工伤等情形的,因用工单位原因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应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仇某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属于B公司给仇某造成损害的情形,故法院判决A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中工网    作者: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顾洋  田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