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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同志:
您好。我一直从事房产销售工作,在业界也有一些小名气。前不久,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把我挖过去后,让我担任一家市中心门店的经理。能够受到用人单位的重用,我当然高兴。但是,用人单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时,认为我这岗位涉及企业的核心秘密,比如房源、客户等,需要我不仅在岗时保密,并且要永守企业秘密,需要我签订保密协议,并设立了三个月的脱密期。同时,考虑到劳动合同签订双方均有可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又对我设立了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的苦衷我理解,但对我如此“严防死守”,合法吗?
刘XX
刘XX:
您好。贵公司对你采取既约脱密期又约竞业限制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离职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期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这段时期之内,用人单位可以把员工调至不需保密的部门工作,以确保员工不再接触新的商业秘密,因此,脱密期也可以称为提前通知期。脱密期待遇不是任何员工都能“享受”,它只对掌握核心机密的员工。
竞业限制的人员也是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主要内容为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上述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就你的情况来看,作为一店之长,确实掌握了房产中介行业最为看重的房源、客户等资源,用人单位无论想与你约脱密期还是竞业限制,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两者同时约定并执行,对你来说,既不公平,也违反法律的规定。因为根据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所以,你可以向用人单位及时提出,也可以在日后执行中,如果先完成了脱密期,就可以不再执行竞业限制规定。
赵竺安
(来源:中工网 据《劳动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