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开庭时搞证据突袭 员工可索要必要费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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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21, 六月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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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因劳动争议起诉原来所在的公司后,法院向公司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而在开庭时突然提交了大量对我不利的证据。鉴于这些证据与案件的处理密切相关,而我一时无法举证反驳,法庭只得决定延期开庭。

  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赔偿因再次开庭所导致的误工工资、车费、住宿费等损失?

  读者:谢某

谢某读者:

  你有权要求公司赔偿对应损失。

  这里涉及到“证据突袭”问题,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进行举证或未完全举证,等到庭审程序进行时突然将证据出示,使对方当事人措手不及的现象。本案中,公司的行为无疑具备对应的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证据突袭”为法律所禁止。为此,《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由此来看,“证据突袭”的后果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法院不予采信。二是如果采信,法院可以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等必要费用。

  颜东岳 法官

  (来源:中工网    据《劳动午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