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去同事家聚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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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21, 七月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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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0年9月26日,刘某下班后,与同事王某搭乘滴滴专车前往同事蔡芹家聚餐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人社局做出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人社局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判决】

一审、二审、再审均认定不属于工伤。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之规定,“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本案中,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路线与其平时下班回家的路线不是一个方向,其绕道原因系下班后要前往同事家聚餐。而同事朋友间聚餐活动不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因此刘某的受伤情形不应视为“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