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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马某于2012年2月19日入职上海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常驻北京工作。2019年7月,公司试行销售人员钉钉打卡方式,7月19日,公司组织马某培训学习《销售人员打卡规范》。该规范规定,销售人员使用钉钉考勤打卡。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该规范自20219年7月27日起为正式实施。
2019年7月29日至8月7日期间,马某仍未进行钉钉打卡,公司每天邮件提醒马某,并告知马某员工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2019年8月8日,公司向马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拒绝打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8月19日,马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6620元,仲裁委不支持,马某不服起诉至法院。马某提出公司不提供打卡手机设备、侵犯隐私,且双方此前长达七年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进行考勤等抗辩意见。
【处理结果 】
一审法院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出勤进行管理,系企业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并据此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并无不当,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在前述制度实施过程中,公司实施了召开职代会、培训告知员工,设置每日打卡提醒等行为,系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实施用工管理之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多次提醒,马某自始至终未进行钉钉打卡。公司已充分尽到合理提醒之义务,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以马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马某辩称公司不提供打卡手机设备、侵犯隐私,且双方此前长达七年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进行考勤等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钉钉打卡软件系常规使用的APP,一般手机均可操作,公司在工作时间内要求马某打卡不属对员工隐私侵犯,马某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公司与马某解除劳动关系不属违法解除。马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