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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冯于2014年4月15日进入上海LY公司工作,担任操作工。直至2020年4月26日,小冯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当天结束劳动关系。随后,小冯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要求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000余元。但公司不同意小冯的要求。公司认为,小冯全名“冯X”,虽然他的社保确实未缴纳,但原因在于其社保系统内登记的姓名为“冯Y”,与其身份证信息不一致。据公司向社保部门咨询,登记错误的原因是小冯的上家公司把小冯的姓名登记错误了,导致己公司无法为其缴纳社保。这个情况也告知过小冯,但他并未去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未缴纳社保的责任不在己公司,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社保登记信息错误造成无法缴纳社保,应当归责于谁呢?该案件最终仲裁机构又会支持哪方呢?笔者借本文来谈谈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同时,根据《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以下流程即时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的人员增加登记申请:一是审核《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和以下证明材料:1、身份证明材料;2、进入单位依据;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二是录入人员登记信息;三是复核,应确保人员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日期、参保日期、个人身份、参保险种、个人账户性质等核心数据的准确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用人单位应当准确收集“人员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日期、参保日期、个人身份、参保险种、个人账户性质”等信息,并在法定时间内为职工完成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劳动者应配合用人单位完成社会保险登记。
虽然用人单位有为职工及时办理社保登记的义务,但例如“人员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出生日期”等参保的相关信息必须由劳动者配合提供,才能完成社会保险的相关登记工作。
在本文前述案例中,最终仲裁机构认为,公司未能为小冯缴纳社会保险费,系因小冯的身份信息登记错误所致,并非公司的主观过错。且公司已就此向相关部门多次进行了咨询,履行了自身的义务。在小冯未能及时更正身份信息、导致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下,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归责于公司。因此,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小冯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仲裁机构未予支持。
(来源:中工网 据《劳动报》报道文 张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