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总招录配偶,算严重违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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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21, 八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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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老总在入职时未能完整地向公司报告其家庭信息,将其配偶招入公司未向公司报告,是否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

  需强调,虽然不如实报告家庭情况、招录亲属等行为并不必然属于严重违纪,但是用人单位可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设置“亲属的雇佣及处罚”条款。

  公司总经理招聘配偶入职被辞退

  姚某原在欧俪德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每月工资为100,000元。姚某在填写入职登记表时在家庭信息一栏中仅填写了姚某女儿的信息。

  2018年6月2日,欧俪德公司向姚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上载:“姚某女士:因你在担任我司总经理期间,在对单位用人方面等有关问题上,故意隐瞒重大事实,给我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身为公司总经理,诚信并维护公司良好声誉应是你最为重要的职责,然而,你的行为已经让公司对你是否能够良好履职产生重大怀疑,基于此,现公司研究决定如下:自2018年6月3日起,解除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姚某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欧俪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欧俪德公司应支付姚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792元。欧俪德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无需支付姚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欧俪德公司虽提交了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入职登记表等以证明姚某存在故意隐瞒事实之行为,但未就其所述的姚某的上述行为对其声誉造成恶劣影响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欧俪德公司现以此为由解除与姚某的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姚某要求欧俪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予以支持。

  欧俪德公司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招录亲属并不必然属于严重违纪

  本案争议焦点是姚某未如实报告,并将其配偶招入公司是否属于严重违纪。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欧俪德公司主张,姚某在入职时未能如实告知其真实家庭情况,并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其配偶招入公司并担任总监职务,谋取私利,在发现后仍欺骗法定代表人,故公司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但法院经查,欧俪德公司并无规章制度规定不如实报告家庭情况、招录亲属等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亦无证据证明已经向姚某明确表示公司有此指令。姚某在入职时未能完整地向欧俪德公司报告其家庭信息,将其配偶招入公司未向公司报告,此二行为确有不妥,法院对此予以批评。

  但在无规章制度规定,以及双方未明确约定的前提下,考虑到未完整汇报家庭信息、招录亲属等并不必然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且欧俪德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姚某的行为属营私舞弊并对其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因此法院认定,欧俪德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姚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属违法。

  用人单位可建立家属回避的任职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通常而言,与劳动者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是指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而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应属劳动者的个人隐私范畴,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该隐私信息与履行劳动合同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如恋爱双方或家庭成员之间在一同工作或有上下级关系,或者配偶就职单位与用人单位有利害关系等。

  司法实践中,如劳动者在求职时迫于现实情况而选择未如实陈述配偶信息,不应认定为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但如劳动者恶意隐瞒配偶信息,严重影响到履行劳动合同的公正性,用人单位亦可按企业规章制度处理。

  需强调,用人单位有权建立有关家属回避的任职制度。虽然不如实报告家庭情况、招录亲属等行为并不必然属于严重违纪,但是用人单位可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设置“亲属的雇佣及处罚”条款,如“公司禁止员工家属的雇佣,尤其不会雇佣员工的直系家庭成员,包括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收养子女以及直系继任亲属。而其他关系亲密的朋友也不得受雇于相同部门或有关联的敏感部门或机构。该决策目的在于维护平等机会并避免任何潜在利益的冲突。如果您的任何亲属或关系密切的私人朋友已被本公司雇佣或正在申请职位,您有责任向您的主管汇报,以避免任何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情况。员工有以上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公司将无条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如在另一起中宏人寿公司与职工冯某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中,法院认为:一则,冯某作为中宏人寿公司的员工,应当按照《员工手册》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亲属关系申报,而冯某未按要求申报的行为已客观上违反了该《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且根据该规定员工有欺诈或不诚实行为(包括在职期间隐瞒家庭或家属状况的行为等)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二则,冯某在审核配偶入职时,明知其未按真实情况进行填写申报材料,还审核通过该材料,其行为也客观上帮助了其配偶隐瞒双方存在亲属关系的事实,该行为也与《员工手册》的规定明显相悖。冯某的行为既违反了中宏人寿公司的《员工手册》如实申报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管理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给中宏人寿公司造成了潜在的不可控风险,在此前提下,中宏人寿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冯某的劳动合同,且中宏人寿公司也已就该解除情况履行了征求工会意见的程序性义务,故对冯某主张的赔偿金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5民终5168号)

另外,对“雇佣”及“申请职位”的形式并未限定于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且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对劳动者用工亦属用人单位常见使用劳动力的形式之一。故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主张其亲属系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进入公司工作,不违反企业相关规定,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1民终1188号)

(来源:中工网    据《劳动报》报道 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