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 公司被列入“黑名单”

作者(来源): 

案例精选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21, 九月 2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基本案情】

  A公司承包了R项目的劳务工程,共组织4个班组200余名农民工进行施工作业。截止到2019年11月底,该公司以发包人拖欠劳务工程款致公司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为由,共拖欠农民工工资106万元。

  四川某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对A公司进行了约谈,于2019年11月30日向其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配合项目业主妥善解决该欠薪问题。由于该公司拒不提交有关证据,不配合调查处理工作,逾期仍未对拖欠工资问题进行整改。同年12月10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A公司发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书面告知书》,法定时限内,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列入决定书》 并送达,同时推送信用平台进行联合惩戒,为期一年(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据悉,该公司的欠薪行为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9年12月3日以该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A公司拖欠的工资由业主单位先行垫付给农民工。

  【争议焦点】

  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拒绝协助、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否根据调查所得证据将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处理结果】

  A公司不服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作出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列入决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作出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列入决定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列入决定书》合法有效。A公司未提起再审申请。

  【案件评析】

  1.关于欠薪数额的认定。

  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拒绝协助、配合调查取证,且在未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交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过对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及班组调查核实情况,进行了欠薪金额的确认。虽然农民工对于工资的计算(测算)与实际产生的工程产值存在一定合理范围内的误差,但该误差是由A公司拒绝协助调查造成的,其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另依据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认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标准的规定:“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该案实际核实的欠薪金额达到认定标准。

  2.关于将A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本案中,A公司管理极不规范,不仅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不配合项目业主履行清偿义务,还向有关部门提出对除农民工工资以外的其他款项进行捆绑解决等无理要求,致使该欠薪问题不能得到快速解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并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加大惩戒力度,达到“查处一起、警示一批、震慑一片”的效果,营造“不敢欠、不想欠、不能欠”的良好氛围。

 

    (来源:中工网    据《四川工人日报》消息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