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擅自加大员工工作量属变相强制劳动

作者(来源): 

案例精选

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21, 十月 26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近日,肖女士向本报咨询说,她于5个月前应聘到一家机械制造公司工作,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主要工作是负责机件的研磨抛光,每天完成20件套的劳动定额,月薪为3500元。照此计算,他们研磨抛光小组5个人,每天应完成100件套的工作量。

  前些日子,公司开展挖潜增效活动,将研磨抛光小组减掉1名员工,但要求他们继续完成每天100件套的研磨抛光任务。如此一来,他们每天每人要增加25%的工作量。因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他们只好加班加点想办法完成。

  可是,当他们找到公司要求发放加班费时,公司负责人却说,减员增效是这次挖潜增效活动的措施之一,研磨抛光小组虽然减掉1人,原先的全部工作任务仍然要按时完成,故不应支付加班费。况且,这是公司集体研究决定的。

  肖女士想知道:公司擅自增加员工的工作量合法吗?

  【法律分析】

  从肖女士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来看,她应聘到这家机械制造公司之初,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工作岗位、劳动定额及工薪待遇等内容,而公司在实际工作中以挖潜增效之名,擅自减掉同一岗位上的员工,增加了其他员工的工作量,这种情形属于变相更改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本案中,公司在未与肖女士等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变相更改合同内容是不允许的、违法的。

  另外,肖女士等人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不得不延长工作时间。这属于未经劳动者同意,变相强行要求员工加班。在员工增加了工作量,延长了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公司拒付其加班费,该行为属于无故克扣员工工资。

  对此,《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鉴于公司在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变相强制劳动,且未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肖女士等人针对公司的违法行为可以继续向其主张权利,或向劳动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或提起仲裁、诉讼,要求公司恢复原定劳动定额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