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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餐饮公司担任厨师,月工资为8000元,2019年开始李某可以享受每年5天带薪年休假,其书面提出要求跨年休假并征得餐饮公司同意。2020年2月3日,因新冠病毒爆发,当地市政府要求全市所有非涉及疫情防控企业延迟复工复产至2月17日。餐饮公司即通知李某延迟复工,并安排李某2月3日至14日期间休完2019、2020年度的带薪年休假。李某表示不同意,餐饮公司要求李某服从安排并支付了李某2月3日至14日期间工资。餐饮公司复工复产后,因李某多次旷工,餐饮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提出餐饮公司未征得本人同意就安排休假不合法,该期间工资应当视为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并要求支付2019、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餐饮公司拒绝。李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裁决餐饮公司支付2019、2020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6620.69元(8000元/21.75天X6天X300%)。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二、案例评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统筹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而2020年因新冠疫情影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出台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其中对年休假问题作出规定:“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再次明确疫情停工期间用人单位有权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需履行与劳动者协商的程序,但并未要求“必须协商一致”。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企业都可以在履行协商程序后统筹安排带薪年休假。
本案中,餐饮公司在疫情停工期间安排李某于2月3日至14日期间休带薪年休假并支付了相应的工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仲裁委依法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三、实操建议
近期,全国多地疫情复发,特别是上海,目前防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大量企业至今无法复工复产,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面临着工作如何开展、工资如何发放等问题,在此我们建议:
1、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居家办公,此期间视为员工正常出勤,应当正常发工资;
2、不能安排员工居家办公的,可与员工协商后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或其他公司福利年假;
3、无法安排居家办公且无假可休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参照停工停产工资支付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案例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