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履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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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23, 四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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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1日,年某某入职合肥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医疗器械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止,年某某从事文员内勤岗位,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试用期工资2500元等。合同未约定员工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入职后,年某某实际兼任了相关会计业务。2021年5月18日,某诈骗分子冒充某医疗器械公司总经理加年某某为QQ好友并建立QQ群。其后,某诈骗分子又冒充某医疗器械公司总经理要求年某某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年某某先后四次将某医疗器械公司存款194.3万元转入某诈骗分子指定的账户。后某医疗器械公司以年某某造成公司财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年某某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劳动者因履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作为企业的管理者、监督者、劳动成果的主要享有者,应承担劳动者履职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在选用劳动者时,客观上也存在用人风险。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劳动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应结合劳动者的过失程度及其从用人单位实际获得的劳动报酬等情形进行综合认定。对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亦有相关规定。

本案中合肥某医疗公司要求年某某承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全部损失,客观上是将所有风险转嫁给了劳动者,对于劳动者而言显失公允。而且,单位会计作为管理公司财产、账目的重要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而本案中某医疗器械公司选用并无相关从业知识的年某某,亦未对其进行必要的入职培训并提示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故某医疗器械公司存在过错。与此同时,在整个转账过程中,年某某没有及时向公司汇报,也确实具有明显的过错。

综上,依照劳动法第十七条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年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医疗器械公司损失8万元,驳回某医疗器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案例评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需要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六种:

第一种是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在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种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因劳动合同依照本法被确认无效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种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六种便是本案法官在判决中提及的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由此可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包括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

然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情形既不属于法律明确的范畴,劳动合同对此亦无明确的约定,故此时劳动者是否需要为其过错承担责任成为法院接下来需要探讨的问题。对此,法院认为: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劳动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因劳动者因重大过失或故意而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应结合劳动者的主观过错情况及其从用人单位实际获得的劳动报酬等情形进行综合认定。因为若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履职不当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却可以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将会造成劳动者疏于履行职责,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故对劳动者施加合理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利于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督促劳动者勤勉履职义务。

本案中,年某某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履职不当而造成某医疗器械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某医疗器械公司就其损失对年某某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而至于劳动者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比例,法院在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职责、一般行业注意义务、劳动报酬水平、用人单位有无过错及其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之上,对年某某将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和比例进行了认定。

综上,对于因劳动者因重大过失或故意而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应结合劳动者的主观过错情况及其从用人单位实际获得的劳动报酬等情形进行综合认定。同时,鉴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法院在确定劳动者的赔偿金额时,应当保持必要的克制,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工作性质、薪酬、用人单位的过失等因素。最后,为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用人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应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劳动者进行规章制度及职业技能培训,做到防患于未然。

来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案号:(2022)皖0111民初19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