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打卡不符要求拒付加班费合法吗?

作者(来源): 

劳动法

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23, 五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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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丁某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投标经理,并于试用期间被派驻至项目工地工作,试用期未结束双方就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但公司迟迟未付加班费。

      丁某认为,自己周末、“五一”期间都在加班,虽钉钉打卡地点在酒店内,但事出有因:项目工地上并无电脑及网络,自己只能在酒店内制作标书,公司应当按照双休日双薪、法定节假日三薪标准给付加班费。

      公司认为,公司外派考勤要求不仅要打卡,还须在早上8:30-12:00和下午1:00-5:30,主动与人事部门每日发起两次位置共享。丁某加班不符合考勤要求,故拒绝支付加班费。

【以案说法】

       上海崇明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工作的项目工地无网络,其作为投标经理,在酒店制作标书符合常理,不能仅以其打卡地点不符合公司考勤要求而否认其加班事实。结合考勤记录和其完成工作成果情况,公司应支付其双休日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加班工资。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如应企业生产特点不能保证上述工作时间的,应当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制度。

       为了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关于仲裁时效:考虑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弱势地位,法律对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设置了特殊仲裁时效,该时效的节点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二、关于举证责任:在工作中做一个“有心人”,注意留存加班的有效证据。纸质考勤需注意签字后拍照、留底,电子考勤需注意截图。加班前保留加班通知、加班审批表;加班期间保留工作交接记录、工作邮件往来;加班后如产生费用报销留存报销凭证。若虽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三、关于离职协议“霸王条款”:部分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会利用自身在后续工资发放、离职证明开具、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在格式文本上签订不得与公司发生劳资纠纷、放弃主张加班费权利等“霸王条款”。法院审理过程中会审慎审理离职文件是否系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在离职等关键节点,应注意留存双方沟通材料,以证明自身真实意思表示。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拒绝办理离职手续系违法行为,劳动者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案例编写:上海崇明法院 吴炜宽 陈雨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