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作者(来源):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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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23, 六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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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0年6月21日入职被告处,从事对公共自行车网点进行打扫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7月。
  2019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其上载明:“因2019年7月22日你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法规定将自动与你终止劳动合同,我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给予办理。请于2019年7月19日办理离职手续。
  2019年10月14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自2019年7月19日起的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就该案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被告在向原告出具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中已经向原告明示,因其于2019年7月2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原告根据通知于当月19日办理离职手续并工作至当日,并不属影响前述劳动合同因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致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6,000元之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王某某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系因期满而终止,根据已查明事实,公司系以王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向王某某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王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时并未到期。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以王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高院认为,公司因王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高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于2019年7月2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中向王某某明示终止双方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审法院认定公司因王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来源:案号:(2020)沪民申2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