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知情权vs劳动者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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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23, 六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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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劳动者的隐私受法律保护。对于与劳动合同不直接相关的劳动者基本情况,用人单位不享有知情权。劳动者可以不主动向用人单位披露不影响实际履行工作的残疾情况,用人单位以劳动者隐瞒身体残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构成违法解除。

 

【基本案情】

牛某左手大姆指部分缺失残疾。2019年10月10日,牛某到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叉车工。牛某入职时提交了在有效期内的叉车证,并参加了入职体检,体检合格。公司要求填写员工登记表,登记表上列明有无大病病史、家族病史、工伤史、传染病史,并列了“其他”栏。牛某均勾选了“无”。入职后牛某正常完成工作。2020年7月4日,公司以牛某隐瞒持有残疾证,且威胁领导恐吓上级,属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牛某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牛某表示,其可以正常工作,并不要求公司额外支付残疾人的福利待遇,所以没有告知公司其身有残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上海某物流公司主张牛某隐瞒持有残疾证的事实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案中,公司招录牛某从事叉车工的工作,牛某向公司提供了在有效期内的叉车证,且入职时体检合格通过,从实际工作情况看,牛某是否持有残疾证并不影响其从事叉车工的工作,公司主张牛某隐瞒其持有残疾人证的解除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牛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基于用工管理权,需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享有知情权。随着社会越来越重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劳动者又不愿意将一些隐私告知用人单位,由此产生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案件处理时,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应保持合理边界,披露范围仅限“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即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信息,比如教育经历、工作经验、技术技能、研究成果等。而婚姻状况、生育情况与意愿、家庭条件、个人爱好等通常与岗位、工作能力不直接相关的信息,则不属于劳动者应当说明的范围。针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身体残疾情况,要具体分析。劳动者残疾的情况并不相同,残疾的原因不一而足,对工作的影响也不可一概而论,不能仅因其身体残疾而剥夺他们和普通人享有的同等权利。在残疾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主动披露残疾情况,而是作为一名普通人平等参与就业,通过劳动获取报酬,体面融入工作与生活,通过劳动共同致富,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3年—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