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转包情况下遭受人身侵害如何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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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23, 六月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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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基于公平和诚信角度,在雇主侵权案件中,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用工单位存在违法转包,且雇员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雇员若就其遭受的人身损害已向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主张侵权责任,后其再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法院不予处理。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周某在肖某介绍下至某中心工地从事卷帘门安装工作,平日工作由肖某安排,生活费亦向肖某领取。2013年6月10日,周某在工作中坠落受伤,肖某为其垫付医疗费。该中心的防火卷帘门生产、安装工程实际由上海某门业有限公司承接,并将其中的安装业务转包给案外人洪某,肖某系洪某下面三个安装组负责人之一。

2014年1月21日,周某要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及法院均驳回了周某的诉请。2014年5月30日,周某提起健康权纠纷诉讼,要求肖某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与肖某之间系雇佣关系,肖某作为劳务接受方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周某高空作业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自负部分责任。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洪某,再由洪某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肖某,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4年11月11日,法院判决肖某赔偿周某136,469.85元,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并执行完毕。后周某被认定为工伤,因工致残程度九级。

2015年11月26日,周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医药费、停工留薪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2016年1月11日,仲裁以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为由撤销该案。周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已提起健康权纠纷诉讼,要求雇主就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因违法转包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现已生效且履行完毕,周某所受损害已经获得赔偿,其再行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应不予处理,故法院裁定驳回周某的起诉。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最核心的功能就是防止职工受到伤害后因各种因素得不到及时救助。在违法转包,雇员遭受人身损害且已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雇员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要求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从公平和诚信角度分析,此种竞合情形下雇员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途径维护权益,而不能通过两种途径获得重复赔偿。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3年—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