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供虚假病假资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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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23, 六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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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13)二中民终字第07324号

  案情简介
  2008年1月28日,李某入职某保险公司,双方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自2012年2月21日起,李某向某保险公司递交五份由北京妇产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2011年2月21日的诊断证明显示“孕28+周”,2011年3月7日、3月21日、4月6日、4月20日的诊断证明则分别显示为“孕10+周”、“孕12+周”、“孕14+周”、“孕16+周”。2011年4月28日,李某在美国生育第二子。某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于2011年4月20日发送的请假短信内容及提供的北京妇产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与该公司于2011年4月21日收到的特快专递退件所载“人在国外,请电联后再发”的内容相互矛盾,故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提供不真实的信息,蓄意隐瞒、欺骗公司”。2011年8月23日,某保险公司以提供虚假病假资料和旷工为由,当面向李某送达了四份严重书面警告处分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1年10月10日,李某通过仲裁及诉讼途径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保险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首先,某保险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连续病假一个月及以上,公司可要求其至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并复查。某保险公司告知李某可以采取派遣医务人员至李某处所或者派遣女同事在李某去医院检查时一并完成复查等方式进行,但李某未配合某保险公司进行复查亦未作出合理解释,违反了《员工手册》之规定。其次,在二审期间,李某就特快专递退件所载“人在国外,请电联后再发”的内容仍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拒绝提供护照予以核对,法院遂依法调取了李某出入境记录,该记录显示李某于2011年2月23日离境前往美国、于2011年6月8日返回中国,但上述期间李某仍向某保险公司提交了北京妇产医院的诊断证明,李某对其上述不符合逻辑的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应认定李某蓄意隐瞒、欺骗公司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某保险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0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