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擅自降低招录待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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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23, 七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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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6月8日李某到某教育公司面试,应聘该公司建造师讲师岗位。2021年6月9日,李某询问某教育公司工作人员劳动报酬待遇是否为试用期每月9500元,转正后每月10500元,对方予以认可。2021年6月15日,李某向原用人单位提出离职。2021年6月17日,某教育公司向李某发送《入职邀请函》,载明工资待遇为试用期7200元,转正后为9000元。2021年6月18日,李某询问某教育公司工作人员《入职邀请函》上载明的工资与双方此前协商标准不同,工作人员称可能是《入职邀请函》记载错误。2021年6月21日,某教育公司工作人员联系李某,称工资待遇只能按照《入职邀请函》上的标准,双方因就工资待遇不能达成一致,李某未入职某教育公司。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某教育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教育公司在招聘面试及薪资待遇洽谈过程中先是允诺了较高薪水,在李某从原单位离职准备入职时方才告知李某的真实工资待遇,且与面试沟通时承诺情况存在明显差异,使得李某对预期获得的工资标准的合理期待最终落空,导致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劳动合同。法院认为某教育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李某因信赖某教育公司而离职、预期落空未入职后不得不重新寻找工作,某教育公司应当赔偿李某在此过程中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

 

【典型意义】

与民事合同缔约相似,劳动合同缔约阶段亦需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在劳动关系建立阶段引入信赖利益理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入职前就工资待遇的协商属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必要过程,在此阶段,用人单位虽未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合同甚至未发出正式要约,但仍然应当诚信招工。擅自降低承诺的劳动报酬,损害了劳动者的合理信赖利益,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原则,应当对其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本案以点见面,明确劳动关系建立的前合同义务,引导劳资双方严肃审慎的推进录用程序。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就业优先战略”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2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