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公开文章分类:
【基本案情】
肖某于2006年入职某公交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7月,肖某向公司提交《某医院休假证明书》,显示:“姓名:肖某;扼要病情及印象:颈椎病;治疗建议:休息壹周;医师:薛某;2019年7月8日”。后肖某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15日休病假。休假证明上的日期有修改的痕迹,肖某称休假证明系其于2019年7月9日开具,不清楚为何书写的是8日。
后该医院医务处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患者肖某假条为我院创伤科医师薛某于7月2日出具,假条底联中并无修改痕迹。经核查,我院门诊挂号系统内未发现肖某当日挂号记录,属于医生个人违规开假行为。目前,我院已按相关规章制度对当事医师进行处罚。
公交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规定,连续旷工3天,十二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的,系员工严重违反请假、考勤制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8月31日,公交公司以肖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肖某解除了劳动合同。肖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15日休病假,但其提交的休假证明为医院于2019年7月2日出具,日期由7月2日涂改为7月8日,且2019年7月2日肖某并未在该医院实际就诊。
公司的《员工劳动考勤管理规定》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交病假诊断证明的或用不正当手段索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按旷工处理。公司以肖某旷工7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判决公交公司无需与肖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官提示】
员工利用虚假病假条骗取病假,也称作“泡病假”,单位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可以员工严重违纪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员工考勤管理规定》《员工手册》等,劳动者应予以遵守。劳动者编造休假理由,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应当有明确、真实、合理的休假理由,并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离岗,其旷工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