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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谭某原系某职业技术学院的职工。2012年6月4日,以某职业技术学院与谭某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谭某从事工勤五级岗位工作,并约定如谭某有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情形的,学院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2017年9月,谭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9年9月8日,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某职业技术学院在2020年7月作出处分决定,对谭某进行了开除处理。2021年8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某职业技术学院发出通知,要求停发谭某被羁押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5%的标准向谭某发放生活费。之后,某职业技术学院向谭某发送《返还款项通知书》,通知谭某返还其在被羁押期间超标准享受的工资待遇196654元,但未果。某职业技术学院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以某职业技术学院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裁决不予受理。某职业技术学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某职业技术学院系经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谭某为事业编人员,某职业技术学院诉请谭某返还超标准的生活费、工资,实质上双方之间履行聘用合同引发的争议,其请求权基础仍是基于聘用合同关系中工资福利待遇范畴,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范围。《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本案谭某因涉嫌犯罪被采取监视居住,期间全额正常领取了工资,而按上述规定谭某在此期间仅应按基本工资的75%领取生活费,故某职业技术学院请求谭某返还多领取的工资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判决谭某向某职业技术学院返还超标准领取的生活费、工资19万余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起诉原职工,要求追缴多领工资的案件,有些单位以不当得利案件提起诉讼,有些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职工依据与受雇单位所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获取工资、生活费,即便双方生活费、工资数额存在异议,也是在履行聘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不能由此认为其获得的生活费、工资没有法律根据。用人单位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来追缴多领工资。履行劳动(人事)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不仅仅包括解除合同或者订立合同的争议,还包括履行聘用合同中其他争议,如合同期限,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因此,用人单位要求职工返还超标准享受的生活费、工资等,也属于履行劳动(人事)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范畴,亦应当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