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弃工伤赔偿的协议有效吗?

作者(来源): 

案例精选

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23, 十月 18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案情简介】

张某是某公司职工,2019年3月16日,张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9年3月18日,张某向公司出具书面声明,内容为:本人张某于2019年3月16日因车祸受伤,请求公司给我办理上下班途中受伤,视同工伤。认定工伤后,本人只要求给付我工伤保险支付的各种补助金,不向公司要求任何赔偿。治疗完毕后,我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向公司要求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同日,公司向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7月5日,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2019年3月16日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因工受伤。2021年2月26日,烟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张某的伤残出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2021年4月15日,张某向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后,张某作为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894.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312元。

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张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向公司出具声明,请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并承诺不向公司要求工伤待遇,公司接受该声明后,向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应视为双方就张某的工伤问题达成了合意,该合意具有合同性质,但该合意中关于不支付企业应当承担的工伤待遇的约定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该部分约定无效。现张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3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31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按照上述规定,支付接受工伤医疗的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及因工致残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被上诉人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在此之前虽然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了声明,但该声明的内容免除了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审认定该部分内容无效,并支持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二审提交证人证言证明被上诉人私自调整工作时间是其发生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但该事由与被上诉人被认定为工伤后能否获得工伤待遇并无关联性,亦不能免除上诉人的法定义务,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2022)鲁06民终44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