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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胡某于2018年12月入职某实业公司。
2020年7月,胡某在车间搬运玻璃,因未按规定佩戴防护手套和护腕,被突然破碎的玻璃割伤右前臂,经诊断为神经损伤和肌腱损伤。2021年9月,胡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一项七级伤残、一项十级伤残。
因实业公司和胡某均未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为维护自身权益,胡某起诉实业公司,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6.9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赔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的目的均是保障提供劳务一方在工作中受伤享受到相应的赔偿。职工因工受伤,应当通过工伤程序来主张自身权利。如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工伤,从公平、合理以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劳动者通过侵权之诉获得司法救济,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原告作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被告对此事实亦无异议,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原告胡某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无法通过该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从而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胡某在劳动过程中未能规范操作、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胡某受伤造成的损失,经依法核算为36.05万元,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与对事故的原因力大小,认定由实业公司负担23.43万元,胡某自行负担12.62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据此,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能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可以人身损害结果提起侵权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