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客观情况确实发生重大变化但还是被判违法解除,为什么?

作者(来源): 

张颖、陈珊律师

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24, 一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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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岗位撤销 / 违法解除

【基本案情】

陈某称其于1994年9月19日进入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陈某在技术部门担任包装经理一职;陈某于2017年3月底病假后返岗上班,公司无正当理由阻止陈某进入公司内上班。

2017年4月19日,公司向陈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受公司全球性组织架构调整影响,陈某的工作岗位已被撤销,自2015年2月至今,公司与陈某多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就经济补偿方案达成一致,故决定于2017年4月20日解除陈某的劳动合同。

陈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先后向劳动仲裁、一审法院主张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劳动合同解除是否违法?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就其解除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解除程序的合法性等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公司称因为公司组织架构调整,陈某工作岗位被撤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因无合适岗位提供给陈某遂解除合同。对此法院认为,公司虽然提供了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岗位设置发生变化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就解除劳动合同前双方曾协商变更合同未能达成一致这节事实,公司仅提交一份公司工会单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别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份证据显然不足以证明公司提出的与陈某就变更劳动合同事宜进行过多次协商的主张。公司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流程

故公司的解除行为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该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情形之一,在该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款在实践中引起争议更多的是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但此条款同时也在程序上对用人单位做出了限制,即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员工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还必须经过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这一步骤,如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负有对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的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公司证明了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没有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与陈某进行了关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协商,因而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