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据薪酬改革方案降低员工津贴,是否合法?

作者(来源): 

张颖、陈珊律师

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24, 二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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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薪酬改革

【基本案情】

朱某于1997年11月10日进入公司处工作,双方于2009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朱某工作岗位为营业支援组部长,每月享受固定职务津贴2700元。

2016年2月1日公司召开第1届职代会正式会议,重新定义了职务津贴,职务津贴以前是固定发放,此次进行了改革,改叫做岗位职责津贴,并对岗位职责津贴设置了幅度,确定了评定方法、考核流程等。2016年4月起公司将朱某的岗位职责津贴调整为680元/月。

朱某对此提出异议,公司则认为其就岗位职责津贴的改革履行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公司根据薪酬改革方案对朱某进行岗位职责津贴考核及结果,不存在违法降低的问题。

朱某认为岗位职责津贴支付比例对应的基数未在改革方案中明确,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应当先由薪酬会议评定再由总经理决定,但是公司未证明已经过薪酬会议,即便总经理有权决定也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现朱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职务津贴差额。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第1届职代会正式会议议程、列席代表签到表等证据,公司于2016年进行薪酬制度改革,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并确定了岗位职责津贴的计算方式。适用该计算方式,需要确定职务评分基准对应的标准金额,而职务评分基准由职务评分表的打分得来。

职务评分表分为“对公司的影响力”、“领导力”等六列,每列分五栏,由高到低为5分至1分;“对公司的影响力”列、分数为3分栏为“管理一个部门<部长/副部长/大区经理以上人员>”,分数为1分栏为“管理所在本职岗位<经理>”;“领导力”列、分数为1分栏为“无部下”等。

根据双方确认的事实,朱某担任营业支援组的部长、下属有5人,而公司将职务评分表上的“对公司的影响力”和“领导力”两列均打为1分,故公司确定职务评分为7分、进而确定对应的岗位职责津贴标准金额为1,350元缺乏依据。相应地,公司将自2016年4月起的岗位职责津贴确定为680元亦依据不足。朱某要求按2,700元/月补足2016年4月至12月的岗位职责津贴差额,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五规定:“企业与职工代表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制定本企业的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的全体劳动者。”此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制定工资支付办法应当履行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且需要告知全体劳动者。

在本案中,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薪酬改革,公司认为其履行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因而其根据薪酬改革方案对员工进行考核及结果,不存在违法降低的问题。但公司确认支付比例对应的基数未在职工代表大会公布的改革方案中得以明确,对于新津贴标准的计算过程等情况亦未做明确充分说明。并且,职务评分表未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打分,因此公司按照薪酬改革方案对朱某进行的降低职务津贴的做法于法无据。

综上,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可以对工资支付方式做出调整,这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范畴,但该调整必须经过民主管理程序并告知全体劳动者,特别是对于调整的发放标准以及考核流程,应当明确告知并且进行详细说明,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