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降低绩效奖金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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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24, 三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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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某在北京某公司担任集团后勤部副总经理职位,月工资中除基本工资外还包含绩效奖金3000元。后该公司突然下发《人事任免的决定》,解聘赵某集团后勤部副总职务,聘为集团下属企业公司的部门副总职务,绩效奖金从3000元相应调整为1000元。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欠发的绩效奖金2万元。

庭审中,公司称依据董事会决议,2022年1月4日将赵某调岗至下属企业公司,赵某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工资标准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赵某在新岗位实际履行超过30天以上也从未提出异议,因此否认存在欠发绩效奖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16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赵某的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5500元、绩效工资3000元、综合补贴1500元,共计10000元,以后若工资调整,调整的工资计入绩效工资和综合补贴。在调岗之前,公司实际上也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构成和工资总额为赵某发放工资。

法院认为,赵某被调岗至下属企业公司同级职务岗位后,公司将绩效奖金标准调整为1000元,总工资变为8000元,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与赵某就工资标准的调整达成一致意见,且根据公司提交的调岗后的工资表显示的赵某工资构成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构成并不一致。故公司单方降低赵某的工资标准与双方在劳动合同关于工资标准的约定不符,缺乏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应当补发赵某绩效奖金2万元。

来源:北京法院网

【法院提示】

法院提示,绩效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变更绩效工资比例。如用人单位单方面提高绩效工资,且劳动者未提出异议的,可视为劳动者予以接受;如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绩效工资等,劳动者未明确表示接受的,法院将审查用人单位行为的合理性。如无法证明合理性,劳动者有权主张支付绩效差额,或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