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职工被公司“特殊对待”,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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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24, 三月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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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7月,叶女士入职某电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为2280元/月”,后续工资发放时另有额外津贴和加班工资等,叶女士实际月收入为4000余元。后叶女士检查出怀孕。

2021年10月,叶女士因进行产前检查被扣除3天工资。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7日,叶女士休产假在家,公司将其全部津贴和加班工资等取消,实际发放工资数额每月不足2000元,2021年3月则将其7天产假定性为“缺勤”并扣除了相应工资。

2022年5月,公司要求叶女士由检验岗转为销售岗,叶女士以自身能力及身体条件不适合为由拒绝,公司便停掉了其上班打卡权限,并在当月根据系统内记载的5.75天出勤记录向叶女士支付了相应工资。2022年6月,叶女士的工资被全部扣发。2022年7月,叶女士认为双方矛盾已无法调和,便向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同时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资、生育津贴等,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叶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昆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在叶女士产假前后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且未与叶女士就调岗事宜协商一致,因此可以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针对叶女士所主张2021年10月起的工资差额部分,第一,根据《女职工劳动法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本案中叶女士已提供医事证明书及请假单等材料,可以认定公司违法扣发产检期间工资共计412元。第二,根据公司对于叶女士工资中补贴及加班工资性质的描述,可以认定该两项已构成叶女士工资组成的固定部分,经计算叶女士产假前月平均收入约为4300元,用人单位应按照此标准发放生育津贴。第三,叶女士陈述了拒绝调岗后无法打卡的经过并提供了拍照打卡、微信沟通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公司考勤统计与客观事实不符,应补足相应扣发的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叶女士支付月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共计41000余元。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三期”女职工因妊娠、生产、抚育婴儿往往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因而可能被一些用人单位视为负担而遭受不公平待遇,更有甚者,部分用人单位会通过加大工作量、不批假期、扣除绩效奖金、强制调岗等手段迫使“三期”女职工主动辞职。若“三期”女职工遇到不公平待遇,要以自身身体健康为前提,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