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与公司“私了”又反悔起诉,可以再获得赔偿吗?

作者(来源): 

案例精选

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24, 四月 17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日,原告施某至南通某纺织品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公司尚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谁料上班才半个多月,施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支付医疗费数千元。为此,施某向通州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因为担心工伤认定不了,施某便同意和公司协商解决,双方于同年10月25日签订一份《和解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施某人民币4万元,施某自愿放弃双方各项相关事宜所享有的一切投诉、仲裁、诉讼等权利。协议签订后,公司向施某转账4万元。随即施某向人社局申请撤回工伤认定。

之后,施某越想越后悔,当了解到认定工伤构成十级伤残大概能获赔10万元时,施某再也坐不住了,时隔一个月又跑到人社局再次申请工伤认定。后施某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为十级。

施某随即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合计12万余元。仲裁未支持其请求,施某不服诉至通州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遂对双方和解协议签订的背景、过程进行调查,查明,双方在中间人吴某的协调下,对赔偿数额经过了充分协商,并一致确认为4万元,协议中对4万元组成也予以了明确。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作为协议签订主体,对构成工伤的赔偿额也有一定认知,并充分参与了协议洽谈的过程,不存在重大误解、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情形。经计算,和解协议确认的4万元数额已达到原告法定工伤保险待遇近60%,不存在显失公平。因此,该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据此,法院驳回施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施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践行诚信价值准则,不仅对企业,对劳动者来说,也是应遵守的价值准则和义务。本案中,施某经过与公司协商后签订和解协议,在公司积极履行协议内容后,施某撤回工伤认定申请,随即反悔再行申请工伤认定,并申请仲裁、提起本案诉讼,否认协议效力、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一系列行为不仅有违诚信,亦引发了讼累,违背了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的初衷,也不利于创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以及诚信社会的建立。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司法实务中,常常会遇到在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作出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工伤赔偿协议之后又反悔的情况。那么什么情况下,劳动者主张撤销协议会获支持呢?一方面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利用己方优势或对方劣势,使得劳动者处于危困、缺乏判断能力情形下签订的协议;另一方面从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判断,若协议约定的赔偿额明显低于实际的赔偿金额,则有失公允,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之前的协议则很可能被撤销。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