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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背景:从“上海例外”到全国统一,司法口径重大调整
2025年1月,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发布的《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观点摘编》(以下简称《摘编》)引发高度关注和热议。其中,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终止权的调整,标志着上海地区沿用十几年的“特殊规则”被打破,司法实践正式与全国多数地区趋同。
1. 国家层面规定与各地分歧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时,用人单位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实践中,各地对“用人单位是否可拒绝续签”存在分歧:
北京、广东、福建等地:明确用人单位无单方终止权,劳动者要求续签则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上海原口径(2025年前):认为用人单位仍可选择不续签,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2. 上海此次调整的核心变化
根据《摘编》多数意见,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若劳动者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且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二项情形(如严重违纪、不胜任等),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一调整直接剥夺了企业原有的单方终止权,与全国多地实践保持一致。
二
影响分析:企业用工成本与风险双升
此次调整将对企业用工管理产生深远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 用工成本刚性化
被动续签风险:企业无法通过到期终止“自然淘汰”员工,尤其对绩效一般但无重大过错的员工,可能被迫长期留用。
解雇成本增加:后续需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须严格依据法定事由(如协商解除、员工过错等),否则可能面临高额赔偿金(2N)。
2. 合同管理精细化要求提升
续签决策前置:企业需在第一次合同到期前即评估员工长期留用价值,避免被动进入第二次合同周期。
绩效考核体系强化:完善不胜任、违纪等认定标准,为未来可能解除合同留存证据。
3. 案例警示
目前,上海已有个别法院按照新的规定做出判决,企业因第二次合同到期后未续签被判支付双倍赔偿金。可见,新规下,类似案件败诉风险将进一步增加。
三
企业合规应对策略
1. 合同周期设计:控制首次合同期限
灵活约定试用期:首次合同期限≥3年,可约定最长6个月试用期,充分考察员工适配性。
避免“自动续签”条款:部分企业合同中约定“到期自动续签”,可能被认定为连续订立,需谨慎使用。
2. 用工流程优化:强化过程管理
定期考核留痕:针对第二次合同到期且表现不佳员工,提前启动评估,留存绩效不达标的书面记录。
到期前书面征询:合同到期前提前向员工发送《续签意向书》,若员工未回应或拒绝,可降低被认定“强制续签”风险。
3. 风险转移:多元化用工模式
非核心岗位外包:对流动性高、替代性强的岗位,采用劳务派遣或业务外包,避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灵活用工补充:通过兼职、实习等模式满足阶段性用工需求,减少无固定期限合同压力。
四
未来展望:合规与成本平衡之道
此次调整虽加大企业负担,但也倒逼用工管理规范化。建议企业:
定期法律审计:梳理现有劳动合同,筛查可能触发无固定期限义务的员工名单。
培训与制度升级:针对HR及管理者开展劳动法培训,更新员工手册中的合同续签、绩效考核等制度。
关注地方细则:《摘编》已于2025年1月1日实行,需密切关注上海各级法院裁判案例,动态调整策略。
结语
上海司法口径的调整,标志着劳动保护与企业自主权的再平衡。对企业而言,唯有提前布局、精细化合规管理,方能在新规下实现用工成本与法律风险的双重管控。
【本文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