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非本人签名引发纠纷

作者(来源): 

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 

星期六, 2013, 四月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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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容师向美容院索赔10万元

     劳动合同上的签名并非本人,但用工方没有核实,导致最后出现纠纷。小榄一美容师被辞退后将美容院告上法庭,要求小榄镇某美容院支付阿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加班费差额近10万元,还要求补交社保。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阿馨拿到了3万元补偿。
    工作刚满一年不久的阿馨于2012年7月被美容院辞退。事后,阿馨将美容院告上法庭,称美容院一直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购买社会保险。请求法庭判令美容院支付她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差额等共计近10万元。阿馨起诉的理由是,劳动合同根本不是她和美容院签署的。
    美容院称,他们和阿馨在2011年6月7日建立劳动关系,当时已提供双方需签订劳动合同并把员工合同交付给阿馨,但阿馨直至7月份才把合同递交给美容院。美容院认为,合同上的署名不是阿馨本人所书写,这责任不在于美容院,不愿支付原告所谓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加倍工资。只同意支付阿馨被辞退前的最后一个多月工资1900余元。
    最后经法院调解,最终达成协议,阿馨获得3万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