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07, 八月 2
咨询问题:
你好,请问我已经在单位工作了十年,最后一份合同到08年2月1日到期,依据《劳动合同法》我是否能与单位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咨询答复:
你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m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因此,你到2008年2月1日时,你有权要求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