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09, 十月 13
网友小李提问:
我在一家外资企业担任秘书工作,今年5月,在上班路上目睹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我立刻打电话报了警,8月中旬,我接到法院的通知,要求我作为证人出庭,但开庭那天正好是工作日,请问公民履行义务出庭作证能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吗?
劳资先锋网:詹德强律师答复: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具体的社会活动包括:
1、出席人民法庭证明人;
2、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3、 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工会法》规定的参加工会活动而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6、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