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09, 十月 30
Tina:那么,如果我医疗期满了,单位可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詹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注意:
(1)应等待至劳动者医疗期届满才能进行。劳动者处在医疗期间,劳动合同不能随意解除。
(2)劳动者如果患病,经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完全或大部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应当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手续。
(3)用人单位对于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和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主要是工作岗位,即尽量满足劳动者调换到身体状况适应的岗位的要求,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为: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