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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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09, 十一月 4

Rachel:1.什么是经济性裁员?

詹律师: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在遭遇到经济上的困难时,通过裁减人员以达到摆脱困境的目的。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体现,但是大规模的裁减人员,不但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稳定也会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为了指导用人单位正确行使裁减人员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做了一些限制。首先,并非所有的用人单位都有经济性裁员的权利,只有在经济上遭遇到特殊困难的用人单位才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员。这些特殊困难是指:(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其次,上述用人单位在实施经济性裁员时,并非可以随意裁减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状况,拟定出裁减的方案。但是,有一部分特殊的劳动者属于慎重对待的对象,即应优先留用的。这一部分劳动者包括:(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另外,用人单位实施了经济性裁员后,如果在六个月内录用新人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员的人员。

Rachel:2.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应遵循什么程序?

詹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遭遇到经济上的特殊困难,一次性裁减的人数在二十人以上,或者被裁减的人数虽然不足二十人,但是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认定为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2)提出裁减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Rachel:3.因经济性裁员被裁减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又被用人单位重新录用的,工龄如何计算?

詹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权利,但是在实施经济性裁员后的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对于这些被裁减掉的人员重新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工龄不应重新计算,而是应和其被裁减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