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09, 十一月 6
Anthony:在进行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或经济性裁员时,要注意什么,是不是所有职工都适用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或经济性裁员?
詹律师:《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三期”女职工和年近退休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通过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通过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限制并非绝对的限制,如果上述劳动者有过错,即虽然具备上述条件,但同时又有下列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依然可以依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所谓“三期”女职工是指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产假一般为九十天。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的期间。在“三期”,女职工受到特殊的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女职工“三期”期间的劳动合同是受到保护的。
考虑到年龄较大接近退休的劳动者再就业的难度,对于那些已经为用人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并且接近退休的劳动者,法律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行了一点的限制。这里所指的年近退休的劳动者是指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