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09, 十一月 17
Vincent盛:我四年前与一家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人事部门也没和我续签,我也忘了,但我一直在那边工作,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劳资先锋网詹德强律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如果一方或者双方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双方对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无法协商一致导致不能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
可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仍然维持劳动关系这一特殊情况,双方既没有续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仍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种状况维持一段时间后,劳动者也许想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许想不再留用劳动者。那究竟应该解除劳动合同还是终止劳动合同呢?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必须做决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