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0, 四月 27
问:林先生是一名国有大型制造企业的人事,目前单位里有多位工伤人员享受着1-4级的伤残津贴。林先生知道,按惯例有关部门会在四月份出台新的伤残津贴调整文件,故来电询问1-4级伤残津贴标准调整为多少?
答:根据本市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的有关规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对于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5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3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2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0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3210元/月,致残二级3030元/月,致残三级2850元/月,致残四级2670元/月。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3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1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80元/月。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7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4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07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