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复员、退伍军人)享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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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1, 二月 16

按照国家及上海有规定,

1. 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应当将其军龄连同待安置的时间,一并计算为其在本单位的连续工龄。

2. 工资福利和住房等待遇不低于接收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的职工。

3. 因接收单位的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自市或者区县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本单位同工龄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费。

4. 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应当给予退役士兵不少于6个月的适用期,不得实行试用期制、学徒工资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