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订劳动合同 能否变更劳动者岗位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1, 三月 31

问题:

2010年2月,李先生与上海某计算机公司订立了一年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1月,距离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公司通知他继订劳动合同,但工作岗位由经理助理改为销售员。李先生认为,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保留原工作岗位,因此,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公司是否有权利提出变更合同吗?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是劳动合同终止法定条件之一。此项规定一般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时间的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关系因双方的约定而自动消失,即其后果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然,这里应排除《劳动合同法》第14条关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要约,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由劳动者本人自行决定。劳动者可能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作条件,如: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期限、劳动保护等。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提出的续订意向,则可以再行与用人单位根据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协商,直至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达成一致。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双方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没有达成一致,从法律风险防范角度计,用人单位应及时依法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上述分析,该公司在没有法律排除情形的情况下,在与李先生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提前通知续订下一个劳动合同时,可以提出变更其原工作岗位。若李先生不同意该变更,可与公司充分协商。双方如协商不成,则可以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