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人员单位要不要为其交纳公积金

作者(来源): 

劳资先锋信息部

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2, 三月 19

问题:我单位招聘了外省市就业非城镇户籍人员,请问是否要为其交纳住房公积金?

劳资先锋 胡敏律师:

您好,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应当为该员工交纳公积金。

上海市有关规定对此曾做过明确的规定。

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2008年6月2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本市2008年度(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对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务型公司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劳务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单位还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非在编(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此外,单位可以为本单位农业户口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哪些单位和职工应该缴纳住房公积金?
答:上海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与上述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包括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在编〈册〉人员、劳务型公司的劳务人员)。上述单位必须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自2008年7月1日起,上述单位还必须为具有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上述单位可以为本市及外省市农业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