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2, 五月 11
问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于4月28日公布并施行,关于更新后的基本产假和流产假天数,咨询几个问题: 1. 正在享受基本产假期间的员工,是否延长8天基本产假?
2. 正在享受晚育假等奖励产假的员工,是否延长8天基本产假?
3. 正在休流产的员工,是否自动延长流产假天数,不参考医院原先开具的病假单? 詹德强律师解答:
由于该法案是自公布之日(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因此,现有女职工正在休产假的应按照目前规定实行。即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 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