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理解工会专职主席劳动合同期限的自动延长?

作者(来源): 

劳资先锋信息部

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2, 五月 29

问:如何理解工会专职主席劳动合同期限的自动延长?

答:《工会法》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 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对以上条款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涉及确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 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期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该规定明确了两点:第一、劳动合同延长的开始时间,是工会职务任职期 限届满之日。也就是说,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的这一天,劳动合同延长开始计算。第二、劳动合同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的期间。例如,工会职务的任期是五 年,劳动合同延长的期限就是五年,原剩余的劳动合同期还要累计继续履行。这种规定是合理的必要的。

所谓劳动合同期限的自动延长是指工会工作人员同其用人单位无需就劳动合同期限延长的相关事宜再行协商,原劳动合同持续有效,效力时间延长,除非任职期间个 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人严重过失″进行了司法解释: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 规定的情形“。这三种情形分别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