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运探讨】关于建立企业工会维权问责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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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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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3, 五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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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华观点   

建立维权问责机制是新形势对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提出的客观要求,也是做好工会工作的内在需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桥梁和纽带作用,其中重要基点就是要求工会组织切实承担起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历史责任。   

责任理念的产生和责任机制的发展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广大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都明确并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工会作为我国成员最多的群众组织,理应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在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同时,诸多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也在随之显露和演化。尤其在经济体制多元化,经济关系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冲突日趋尖锐复杂。如果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将会阻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我们可以从建立和完善维权机制方面入手。不承担责任就没有动力,不追究责任就没有压力,工会维权工作应建立一套长效维权问责机制。   

树立责任意识。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什么?主要精力应当用在哪里?这看似是一个简单明朗的课题,但是,在相当一部分工会干部头脑中,这一课题仍远远未能明确统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是工会组织的基本纲领,每一名工会工作者都应当铭刻于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是法律赋予的基本责任。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不能够发挥维权作用,就是失职。树立维权责任意识,当前重要的是要打消“疑惧”心理。有些同志怀疑,把主要精力转移到维权工作上来,会不会冲击和影响其它工作?这一疑虑应当消除,维权是《工会法》赋予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能,也是党的要求和职工的企盼。维权工作搞好了,自然也会带动起其它工作。同时,我们还要打消“惧怕”心理。有些同志认为,维权就难免与企业领导发生对撞,这样会不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会不会影响企业内部的和谐?其实不然,如果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劳动关系不能理顺,利益冲突不能有效解决,这才是对生产经营与和谐氛围的最大威胁。劳动关系理顺了,利益分配公平合理了,职工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劳动,情绪顺畅,干劲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自然会上去,团结稳定的内部环境自然会形成。   

建立责任机制。实践证明,我们的许多工作如果没有明确的制度约束,没有严格的检查考核,往往陷于走过场,无实效的局面。维权工作亦是如此,建立和完善一整套责任机制,是我们做好维权工作的基本前提。一是在工作部署上突出侧重维权工作。各级工会在制定、实施中长期工作规划时,应当突出维权工作的位置,明确维权工作的比重。特别是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下达指导性工作意见或安排时,应当突出维权工作,尽量提出可操作性的任务和目标。当前,许多企业工会组织在工作部署上存在着疲于应付的现象。对此,我们需要尽量去掉和减少那些无关紧要、不疼不痒的工作内容,集中精力抓好维权工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工作重心转移。二是在机构和人员配置上加大维权工作力度。特别是要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劳动争议调解,扶贫送温暖等方面的工作。调集精兵强将充实这些部门机构,让那些勇于维权、善于维权的同志充分发挥作用。三是加强检查考核工作。上级工会及同级党委对下级工会的工作考核,应当把维权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维权工作存在重大失误或漏洞,其他工作再好也不能算做合格的工会组织。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的检查考核不能单纯停留在听汇报,看报告上,替没替职工说话办事,为没为职工当家作主,要看职工的评价,并以此作为最重要的考核依据。   

追究过失责任。从行为学角度看,人们的过错如果不受到追究和惩罚,不仅是对过错者的纵容姑息,会进一步助长其过错蔓延,而且会对其周边管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为加强和改进工会维权工作,追究工会工作者的责任过失也应成为一项制度。如果工会干部在维权工作上有重大失误或过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和接受惩罚。例如,某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职工曾多次向企业行政和工会提出建议,要求增加安全投入,采取预防措施。但行政和工会对此均无所作为,继续冒险生产。结果,酿成重大事故,十几名矿工死于矿难。后来,该煤矿党政领导受到严厉惩处,而工会主席仅受到通报批评。细追究起来,在知情背景下,对矿工冒险作业视而不见,对矿工安全生命权益不能及时维护,企业工会组织、工会主席难道没有责任吗?

建立维权问责机制是新形势对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提出的客观要求,也是做好工会工作的内在需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桥梁和纽带作用,其中重要基点就是要求工会组织切实承担起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历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