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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本报讯(记者柯美学 通讯员杨玲 徐丹丹)咬定公司没有与他签劳动合同,房地产项目经理辞职后,要求双倍工资补偿。不料,两封劳动合同电子邮件露了马脚。
2011 年10月,职业经理人左明(化名)进入武汉某置业公司任房地产项目经理。当年10月,公司通过企业邮箱,向左明发送了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本。这份文本中,双方就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劳动报酬与社保待遇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劳动报酬部分明确,左明固定工资为8000元,待他负责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完成后,如满足附件要求,他每年可获得15万元奖励。
当晚,左明邮件回复公司,对部分合同内容提出质疑。第二天,公司再次通过企业邮箱,对左明提出的疑问予以解答。此后,双方没有再就合同条款协商,公司按照约定,每月向左明发放工资8000元,并为他缴纳社保。
去年5月,左明辞职。随后,他向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认为公司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等,共16万余元。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应支付左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5万余元。置业公司不服,诉至武汉经济开发区法院。
一审认为,《合同法》中规定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劳动合同法》中也没有明确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仅限于纸质合同文本。本案中,置业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左明发送劳动合同电子文本。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电子文本履行各自义务。左明在离职前,没有对此提出任何异议;离职后,他再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有违诚信。因此,法院不支持左明的主张,判决公司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左明不服,上诉至市中院。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同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电子签名法》确认了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列举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但合法的数据电文形式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在法律未予否定的情形下,不应排除在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之外。
本案中,劳资双方以电子合同文本,明确了当事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权利义务,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具备劳动合同的必要内容。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沟通,对合同内容达成了合意,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