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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3, 五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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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新闻网讯(记者 王雪云 通讯员 于丰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按时足额为劳动者参保缴费。然而,部分企业为规避缴纳社保费责任,与劳动者私下约定,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等形式支付给劳动者,这属于违法行为。这是昨日记者从市社保服务中心了解到的。
小冯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前段时间在我市一家工厂找到了一份装卸工的工作。小冯注意到,该单位有些外来员工没有在单位参保缴费,后经了解得知,他们与单位私下约定不在单位参保,单位每个月以现金支付的形式将应该参保缴费的钱支付给个人。小冯考虑到过几年要回老家工作,来回转移社保关系也不方便,他觉得还是拿到手的现金实惠,不想参保。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将社保折合成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这种约定看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互惠互利、自愿平等,实质上是规避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律强制义务。”市社保服务中心征缴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参保缴费,有单位为规避缴纳社保的责任,把保险费结算给个人,由职工个人缴费,这种情况是不允许。
“单位不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出现工伤时,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容易引起劳动纠纷。不缴纳失业保险,职工离职时,享受不到失业保险待遇,也易引起纠纷。”该负责人表示,有就业单位的职工,必须在就业单位缴纳社保费,不允许由个人缴纳社保费,如果出现因单位原因未缴纳社保费或者单位要求职工自己缴纳社保费的情况,职工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