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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路上“班车”爆胎,造成一车人受伤,其中农民工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并不承认王某系该公司员工,申请工伤遇到了困难。后经劳动部门仲裁、双方协商,王某妻子陆女士近日终于获得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2万元的赔偿。
2011年5月初,经人介绍,王某来到即墨市温泉镇一工地干活,根据口头约定,工资日结,且每天由一名姓彭的负责人开车接送工人上下班,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年5月27日下午5时许,彭某开一辆面包车将王某和其他8名工友一起送往惜福镇住所。车子仅行驶10余分钟,右后轮胎突然爆胎,车子侧翻,车上乘员全部受伤。王某受伤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给王某申请工伤遇到了困难。即墨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董爱风进行法律援助,帮助陆女士向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调查,该房地产是青岛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发包给青岛某建设公司建设,又将工程分包给彭某。仲裁委认为,经过审理可以确认王某与青岛某建设公司的劳动关系。
按照程序,如果对方没有异议,就可以申请工伤鉴定了。董律师表示,还没等去相关部门申请,对方提出协商赔偿。该建设公司近日同意赔偿陆女士各项费用42万元。
-延伸·合理时间合理线路就算上班途中
国庆节回老家路上遇车祸身亡,没有被认定为工伤;而换条路上班出现交通事故,就被认定为工伤了。下班后接孩子回家遇车祸算是工伤,但接完孩子再参加别的活动就不算工伤。看似相似的两个行为,工伤的认定却不同。对此,律师表示,工伤认定,主要遵循“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原则。
案例一回老家路上遇事故,不算工伤
据介绍,胶州市某集装箱公司员工李某,因老家远在江苏泰兴,公司为其安排了单位宿舍。2012年9月30日下午,李某乘客车回泰兴老家途中,在沈海高速上,客车与道路中间护栏相撞,致使李某摔出车外当场死亡。事发后,胶州市人社局认为李某不属于工伤,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李某家属向胶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李某的上下班路线,一般应当认定为从单位宿舍到单位。放假回户籍所在地不是李某惯常的上下班路线,只能理解为探亲途中,而不能视为“下班”途中。最终,法院决定维持胶州市人社局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因不服一审判决,李某家属上诉至青岛市中院。市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此案中,事发当日,李某下班后,乘车回原籍探亲,该种情形不符合“下班途中”的规定,其发生机动车伤害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最终,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二大雨耽误回家时间,路上遇车祸算工伤
于某是青岛市某铝业公司员工,2011年11月23日下午5时44分,下班后于某打卡下班。刚要离开公司,突然天降大雨,于某在公司避雨约半小时至雨停。电动车被雨淋湿后出现故障,于某便推着电动车回家,途中在路边一家维修部维修。当天晚上8时30分许,于某在即墨蓝鳌路横过公路时被一辆客车撞伤。2012年4月19日,即墨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于某为因工负伤。
对此,该铝业公司不服,将即墨市人社局告上法庭。铝业公司认为,于某从离开公司至发生交通事故长达两个多小时,严重超出了实际所需的合理时间。对此,即墨市人社局认为,于某是因为下雨和修理电动车,导致其下班后耽误了时间,但总过程仍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且于某无事故责任。最终即墨法院认为,即墨市人社局认定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该铝业公司的诉求。
案例三从朋友家去公司,路上遇车祸算工伤
刘某是即墨市某公司员工,2011年6月9日下午下班后,刘某来到平度市仁兆镇朋友家过生日,当晚留宿于平度市仁兆镇。第二天早晨,刘某搭乘一辆小客车返回即墨上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2012年3月15日,即墨市人社局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是因工负伤。事后,刘某公司将即墨市人社局告上法庭,认为刘某事发时不属于上班途中,不属于工伤。
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是从朋友家到单位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上班的合理路径,工伤认定是正确的。
-律师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该如何界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6月2日,记者采访多位专门从事相关领域的律师,他们均向记者表示,在工伤认定时,分歧最多的就是对“上下班途中”时间和路线的界定。
“只要是发生在合理的时间、合理路线上的交通事故,都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山东青大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鹏燕向记者表示,认定工伤时,关键要看时间和路线是否“合理”。但同时,由于“上下班途中”非常复杂,在进行每一个工伤认定时,都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对于合理路线,一般被认作是从单位到家或者从家到单位的合理路线。但由于现实情况多样,“合理路线”也有各种不同情况。刘律师说,举个例子,很多职工会在下班后去幼儿园接孩子,因为这是一个合理范围内的义务性的行为,因此被视为一个合理的下班路线。但如果接完孩子后,又去参加了别的活动,这就不能认定为合理路线。
“对于合理时间,也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即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董爱风告诉记者,如果从家出发的时间比正常时间早得离谱,那就不是一个合理的上班时间。但是,实际过程中,也有特殊情况存在。像案例二中,尽管于某下班后两三个小时还没有到家,但当天确实存在一些合理的原因,这就算是合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