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3, 六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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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昨日,厦门市人社局、厦门市财政局共同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要给予社保补贴。该《意见》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人社局表示,该《意见》的出台,旨在促进本市居民实现就业,保持厦门市就业局势稳定,缓解企业用工困难,促进厦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与以往政策比较,该文件做了部分修改,其中新增的一条政策最吸引众人眼球: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要给予社保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意见》还延长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由最长不超过3年延长到最长不超过8年;提高了劳务协作奖励标准,简化了劳务协作奖励金申请拨付流程,标准由原来的100元—200元/人提高到300元/人、拨付流程由原来按引工渠道分别奖励给相应的企业、院校、员工、中介机构等,统一奖励给企业;明确了劳务派遣企业自身不能申请各项补贴(助)和奖励资金,其派遣人员符合条件享受的各项补贴(助)和奖励资金,应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将相关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