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核心因素"因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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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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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3, 六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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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条例》规定,职工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三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核心提示

  今年5月27日下午6时40分许,南宁市某企业职工韦某在下班回家途中,被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伤。无独有偶,某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机械故障造成右手受伤。职工受到这些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请听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作人员怎么说吧。

  原因:

  因工作受到伤害

  职工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其核心因素是“因工作原因”。也就是说,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都是工伤,这可以从3个方面来把握:一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直接因从事工作而受到伤害;二是职工虽未工作,但由于用人单位的设施和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三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以下3种情形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类别:

  受事故伤害

  和患职业病

  事故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

  职业病是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按照原卫生部、原劳动保障部2002年发布的《职业病目录》之规定,职业病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等10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以下4种情形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二是患职业病的;三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分辨:

  哪种事故伤害可视同工伤

  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都视同工伤。视同工伤实际上并不是工伤,由于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权利,将其作为准工伤对待,也就是视同工伤。因此《条例》规定,职工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三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是醉酒导致伤亡的,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得认定为工伤;三是自残或者自杀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