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3, 六月 20
公开文章分类:
公司以70万年薪聘来外籍CEO,双方却因起薪日期发生纠纷。近日,省劳动仲裁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
48岁的金某是美国国籍,曾在苏州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去年夏天,我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父亲出游美国,邀请金某到公司担任CEO一职。经多次洽谈,去年7月,金某与李父签订了聘用协议书,约定金某实行固定年薪70万元人民币。两个月后,金某来哈与公司签订了补充合同,对聘用协议书相关内容予以补充,并约定起薪日为9月末。
今年1月末,金某到苏州注销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并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随后他又在我省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随后,金某到公司领此前4个月的工资,公司却告诉他起薪日应从领到本省就业许可证时开始计算。双方发生争执,金某申请劳动仲裁。
省劳动仲裁院认为,金某与李父之间签订的聘用协议是两个自然人主体,该聘用协议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双方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视为无效。金某办理就业许可证之后再签订劳动合同,才视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之前双方的行为应是劳务关系或是意向性合作关系。经仲裁调解,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